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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重要通知

   2026-11-02 農民日報1430
核心提示:近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采取正面清單
 近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采取正面清單方式區分設施農業用地方式,并從設施農用地選址、規模、備案、登記、監管等方面完善相關舉措,促進農民群眾增產增收,助力農業現代化發展和鄉村振興。

《通知》要求區分設施農業用地方式,通過“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實行差異化管理。未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的設施農業等按原土地用途管理,無需辦理用地手續;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和附屬設施等按設施農用地管理,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未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的設施,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為了統籌設施農用地選址,合理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通知》提出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明確設施農用地通則式選址要求,主動引導設施農業特別是規模化養殖業合理布局。設施農用地選址鼓勵使用戈壁荒漠鹽堿地等未利用地、存量建設用地和各類空閑土地,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同時,為了鼓勵設施農用地更多直接用于農業生產,《通知》對生產設施規模不作限制,對不同類型的附屬設施實行用地比例和規模上限控制。

《通知》強調規范設施農用地備案并強化監管,將設施農用地備案層級提高到縣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在嚴把備案關的同時,做好不動產登記服務,切實保護權益、便民利民。要強化設施農用地監管,存在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負面清單”情形的,注銷備案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置。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設施農用地管理模塊,實施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監管。要積極引導空閑設施農用地再利用,不再使用的要恢復為原用途。

《通知》堅持“國家把握宏觀政策、省級制定具體要求”原則,明確由省級結合當地設施農業發展特點,因地制宜細化管理要求。此外,《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建立聯合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設施農業有序發展。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6〕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貫徹落實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在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前提下,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民群眾增產增收,助力農業現代化發展和鄉村振興,現通知如下:

一、區分設施農業用地方式

設施農業是采用工程技術手段,為動植物生長提供相對可控制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擺脫自然依賴進行高效生產的農業類型。設施農業發展使用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要求,以及所建設施與農業生產的關系,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通過“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見附件)實行差異化管理:

(一)按原土地用途管理:未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的設施農業,以及面積較小的農田水利、水肥一體化等設施,無需辦理用地手續。

(二)按設施農用地管理: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種植養殖生產和附屬設施,以及規模化農業生產附屬設施等,需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

(三)按建設用地管理:設施農業中未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的設施,應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的設施,如經營主體有意愿,也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統籌設施農用地選址

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明確設施農用地通則式選址要求,主動引導設施農業特別是規模化養殖業合理布局,為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提供保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縣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農業發展需求和產業布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水利等其他部門管控內容,指導經營主體做好選址工作。設施農用地選址時,鼓勵使用未利用地(不含《濕地保護法》界定的濕地)、存量建設用地和各類空閑土地,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規模化工廠化設施農業中,畜禽養殖設施允許占用林地和草原、水產養殖附屬設施(不包括生產設施)允許占用林地,其他類型設施農業不得占用林地、草原。

三、合理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鼓勵設施農用地更多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對生產設施規模不作限制,對附屬設施實行用地比例和規模上限控制,相關標準可參照附件或因地制宜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在具備水資源條件的地區科學利用戈壁、荒漠、鹽堿地等未利用地發展現代設施農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可適度放寬附屬設施用地比例和規模限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施農用地區域總量控制制度,統籌推進糧食生產與設施農業發展。

四、規范設施農用地備案

設施農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平臺進行備案,備案要件和標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附件制定。用地范圍部分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在設施農用地備案前,由具有審核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分別辦理永久占用林地、草原審核手續;只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由具有審核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分別辦理永久占用林地、草原審核手續,并將批文抄送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設施農用地監管。支持已有設施更新改造與空閑設施農用地再利用,在用地范圍不變、未新建擴建設施前提下,調整為其他設施農業用途、變更經營主體或備案到期需要續期的,按程序變更備案信息,無需重新備案;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變更后的設施用途應當符合本通知明確的允許占用林地、草原范圍。

五、做好不動產登記服務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設施農用地及建(構)筑物登記服務,切實保護權益、支持抵押融資。當事人可以持設施農用地權屬來源材料、設施農用地備案材料、地籍調查成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出具的設施農業建(構)筑物完工認定材料等,申請辦理設施農用地及建(構)筑物不動產登記。有抵押需求的,及時做好抵押登記服務,并可與首次登記并聯辦理,切實便民利民。

六、強化設施農用地監管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嚴把設施農用地備案關,不得為非農設施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不得將違法用地包裝為設施農用地辦理備案;嚴格設施農用地備案后監管,存在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負面清單”(見附件)情形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注銷設施農用地備案,依法依規嚴肅處置。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設施農用地管理模塊,實施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監管。

七、完善設施農用地退出機制

各地要依據產業布局情況,積極引導空閑設施農用地再利用。經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用地到期不再續期、備案后兩年未動工建設、空閑超過兩年或因自然災害損毀無法恢復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注銷設施農用地備案。設施農用地不再使用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用地主體按合同約定拆除建(構)筑物、恢復為原用途,涉及占用林草空間的,按原土地用途恢復植被。

按耕地等原土地用途管理的設施農業,超過兩年不再經營的,應按合同約定拆除溫室大棚等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八、明確設施農用地管理職責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設施農業發展特點,出臺省級設施農用地管理文件,細化形成省級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負面清單,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比例和規模標準,明確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流程、時限等具體要求,穩妥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強化政策宣傳解讀和培訓指導工作,保障設施農業發展合理用地需求。

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合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壓實各環節管理責任,形成工作合力,促進設施農業有序發展,依據職責及時發現、處置違法違規和長期空閑等問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用地備案、不動產登記、設施農用地信息化監管、指導土地復墾等工作,按要求依法依規處置納入“設施農業使用土地負面清單”相關問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設施農業建設標準或規范,指導設施農用地選址,審核建設方案并做好建設指導,并承擔生產經營的技術指導、跟蹤監測工作;發現未按建設方案建設和經營的,或需退出的設施農用地,應按規定認定處置,并及時通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占用林地、草原的審核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占用林地、草原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附件: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指南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24日

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指南

一、設施農業使用土地正面清單

(一)按原土地用途管理的設施類型

1.利用耕地、園地等興建的不破壞耕作層、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含育苗育秧)的溫室大棚(含耳房,參照“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樁架等設施。溫室大棚中,直接通過鋪設透水磚、預制板等方式建設必要的生產通道,寬度小于2米的,不視為破壞耕作層。

2.未建設永久性圈舍、未破壞耕作層前提下,利用耕地、園地等零星散養畜禽。

3.符合《稻漁綜合種養通用技術要求》(GB/T 43508-2023)標準前提下,在水田中復合種養稻蝦、稻魚等。

4.未興建設施前提下,使用池底未硬化的養殖人工坑塘水面開展養殖活動。

5.未興建設施前提下,使用池底未硬化的自然坑塘水面開展生態養殖活動(嚴禁投放餌料、設置增氧機等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養殖活動)。

6.面積較小的泵房、水井房、蓄水池、水肥一體化首部等農業設施以及苗情、墑情、病蟲害、氣象等監測設備。

(二)按設施農用地管理的設施類型

1.作物種植(含食用菌培植)設施

(1)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的作物種植(含食用菌培植)立體栽培、無土栽培設施。

(2)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工廠化育種育秧育苗及配套的基質配置、精量播種流水線、工廠化種植調溫設施。

(3)與作物種植(含食用菌培植)生產直接關聯、必須配建的分揀包裝、農產品初加工、倉儲保鮮等配套設施。

(4)智慧農業中的物聯網機房、農業大數據采集點、數字智能控制設施。

(5)作物種植(含食用菌培植)設施看護房(單層、不大于15平方米)。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含桑蠶和蜂等特種養殖設施,特種養殖名錄由省級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明確,特種養殖要求直接服務于農業,不得將賽鴿、賽馬等納入名錄。)

(1)養殖圈舍等畜禽生產設施;工廠化養殖車間,陸基、海水、咸水養殖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

(2)與畜禽養殖生產直接關聯、必須配建的自用飼草飼料加工存儲、冷凍速凍、農產品初加工等附屬設施。

(3)與水產養殖生產直接關聯、必須配建的漁獲漁機具存放晾曬、增氧投餌、水產養殖用水及尾水處理、水產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鮮等設施。

(4)與畜禽水產養殖直接關聯的集中增溫供暖調溫附屬設施。

(5)與畜禽水產養殖直接關聯的疫病防治、糞污處理、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附屬設施。

(6)與畜禽水產養殖直接關聯的畜禽繁育設施、水產苗種孵化及培育附屬設施。

(7)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看護房等附屬設施(單層、不大于15平方米)。

3.規模化農業生產附屬設施

(1)晾曬場、糧食等農產品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農機具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生產所必須的附屬設施。

4.其他設施

(1)設施農用地必須配建的場內道路。其中,用于生產設施之間連通的場內道路可按生產設施管理,寬度上限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2)單層簡易板房結構、面積較小的辦公管理用房、員工食堂宿舍,允許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的面積上限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3)林下經濟附屬設施中不屬于直服設施的,經省級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定,可納入清單。

(三)設施農用地兼容使用要求

在用地類型、基本功能和設施結構不改變的前提下,允許利用現有設施兼容自產農產品等就地展銷、直播帶貨,農業無人機起降,農業技術科普、研學體驗等功能。在不并網發電前提下,允許在設施農業頂部布設自用光伏發電設備。各省(區、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細化設施農用地兼容使用的具體要求。

二、設施農業使用土地負面清單

(一)別墅、私人會館、住宅住宿、會議場所,以及其他餐飲、娛樂等非農設施。

(二)采土采礦采砂采石設施。

(三)賽鴿、賽馬等比賽場地及關聯的辦公、馴養等附屬設施。

(四)超標準的辦公管理用房、員工食堂宿舍、看護房。

(五)不符合設施農用地兼容使用政策的展示展銷、直播帶貨,農業無人機起降,農業技術科普、研學體驗設施。

(六)新建7層以上的樓房豬場、奶牛設計存欄1萬頭以上的奶牛養殖場。

(七)實際位置與備案位置不一致或實際面積大于備案面積,且經營主體拒不整改的設施。

(八)未按照建設方案興建且經營主體拒不整改的設施。

(九)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弄虛作假的設施。

(十)其他與設施農業生產無關的非農設施。

三、附屬設施用地比例與規模參考標準

(一)作物種植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用地總規模的5%以內,且最多不超過10畝。

(二)畜禽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用地總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用地總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

(三)水產養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用地總規模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四)南方從事規模化農業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附屬設施控制在5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附屬設施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五)桑蠶和蜂等特種養殖用地比例和規模標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明確。

四、設施農用地備案參考要求

(一)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

1.設施農業建設方案:經營主體應按本行業相關要求擬定建設方案,包括經營主體、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數量,用地規模、高度、層數等。

2.設施農業土地使用協議:經營主體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利,并簽訂設施農業土地使用協議,約定土地使用期限、用途、建(構)筑物拆除及土地復墾要求、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設施農用地備案期限不得超過取得土地權利的期限。

3.設施農用地部分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應當提供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的永久占用林地、草原審核同意書。

4.面積較小、農戶自主經營且投資規模較小的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可適當簡化,無需開展勘測定界,并可采取簡易方式開展地籍調查,具體標準和要求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

(二)設施農用地備案流程

1.經營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

2.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

3.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設施農業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權利取得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對是否允許備案提出明確意見。

4.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設施農用地備案要件內容及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對設施農用地進行備案,不符合備案要求的,要說明不予備案原因。備案結果要及時反饋鄉鎮人民政府,并告知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5.備案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經營主體。

6.設施農用地管理模塊中要錄入經營主體、建設地點、設施類型和用途、用地規模、高度、層數等核心信息。

7.面積較小、農戶自主經營且投資規模較小的設施農用地,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備案,具體標準和要求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

8.備案與否不作為判斷變更調查地類或用地合法合規性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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